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省略部分···············
(三) 未按时清洗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硬及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该给与行政处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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